Ⅰ 住房維修基金包括哪些維修內容?
據了解,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專項維修基金全額版收集到位,維修權項目符合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房屋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和改造涉及一棟樓業主的,申請人已提前咨詢2/3以上業主書面同意;涉及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經業主大會書面批準,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2/業主3以上,占總人數2/業主同意。
Ⅱ 物業管理費包括公共維修基金嗎?
不屬于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國家收費。物業公司代收,最后統一上繳建設主管部門
Ⅲ 新房公共維修基金可以使用什么,包括什么
住房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住房公共設施專項基金和住房本體維修基金。住房回收公共設施專項基金簡稱專項基金,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公共設施和設備的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當房屋轉讓時,房屋維修基金也會轉讓給。..
Ⅳ 房屋維修基金包含哪些維修項目?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件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型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回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擔重結構部分(包括承重墻、柱、梁、地板、屋頂等)、室外墻、大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和使用的水管、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塘、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文化體育設施和公共設施設備的房屋。房屋漏水屬于小修,應包括在物業費中。維修基金屬大修,申請很難。
Ⅳ 事業單位維修基金包括哪些?
沒聽說維修基金是維修基金,主要包括維修費和設備購置費。
Ⅵ 什么是公共維修費?
公共維修費是指根據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單位出售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出售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出售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
根據法律法規,共用部分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柱、梁、地板、屋頂等)、室外墻、大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維修基金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設備設施的大中型維修、更新和改造。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余額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并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繳納,比例為購房款2%,自2008年2月1日起實施新的標準和措施。建立維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的保障機制。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棟住宅建筑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基金專門用于保修期滿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開發商收取,由房屋管理部門監督,所有權歸購房者所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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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物業管理費包括哪些;公共維修基金包括哪些?
復制公共維修基金是指商品房和公共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大中型維修和更新; (八)物業共用部位、維修費用、新建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水泵)等。,以確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共用部位;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的清潔衛生費用。專門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以及大型設備的維護和更換(電梯)。公共維修基金金額;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一般相當于住宅養老金; (二)物業共用部位;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根據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房[1998]213號)、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總額的規定,物業服務成本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六)辦公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共用設施設備維基金。如主體土建維修答案、共用設施設備及公共責任保險費用
Ⅷ 社區需要使用哪些公共維修基金?
本辦法所稱公共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拆遷安置過程中向個人出售的公共住房。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柱、梁、地板、屋頂等)、室外墻、門廳、樓梯間、走廊、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供暖線路、燃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塘、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共用設施設備等。第四條所有商品房和公共住房出售后,應當設立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條例》(財政部財務基字987號),專門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第五條商品房銷售時,購房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簽訂維修基金%—3%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的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六條公共住房售后維修基金來自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這部分基金屬銷售單位所有。購房者按購房款式2%將維修基金的比例支付給售房單位。售房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共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七條維修基金應當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為確保維修基金的安全,在閑置維修基金時,除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戶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凈利息轉入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條業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商品房銷售單位應當將收到的維修資金移交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維修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維修資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和監督。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銷售單位或者銷售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分配。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后實施。維修基金使用不足時,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按照業主占用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簽。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時,由業主委員會管理的維修基金賬戶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后,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第十四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損失的,維修基金托管單位應當按照業主個人繳費比例將維修基金的賬面余額退還給業主。第十五條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審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和業主查詢對賬制度。第十六條業主或者用戶、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對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七條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提取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不足額提取的,自提取之日起處以一萬分之三的罰款。第十八條維修基金托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的,由當地財政主管部門或者處理。直接責任人和領導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房、公共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維修基金或者維修基金的建立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的,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立或者補充維修基金的具體辦法。第二十條公共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政策法規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