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電力設備的保護,一般要建立健全打防并舉、警企合作、應急預警、群防群治等機制;就法律而言,我認為重要的解決辦法是如何重破壞電力設備的重罪?
如何重破壞電力設備的重罪?
在當代社會,電力供應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更不用說企業的生產了。恐怕最嚴重的影響是躺在手術臺上開腦或破肚的患者,生死攸關。
正因為如此,刑法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的犯罪定性為重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于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如相機、變壓器、高壓線路、導線、避雷線、絕緣子、爬桿塔的梯子和腳釘、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和附屬設施等。
電力設備損壞分為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兩類。
人們只能預防自然災害,如地震、山體滑坡、颶風和洪水。在施工和保護過程中,應考慮防災減災,并制定應急預案。在這方面,隨著技術的進步,預防和改進的空間越來越大。
人為破壞可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也可分為有組織行為和自然人個人行為。
作為電力設備作為一種戰爭行為,作為一種破壞電力設施的恐怖襲擊,包括2015年12月23日烏克蘭電力公司網絡系統遭到黑客攻擊,導致烏克蘭西部大面積停電等信息時代新事件,是國家安全事件,主要依靠政府、軍隊和土地安全部門采取對策,公民有義務配合支持。
普通公民主要關心如何預防和制止一般的破壞行為。
刑法中定義破壞電力設備為重罪的原因不同于一般盜竊罪和故意破壞財產罪。例如,犯罪分子盜竊電廠倉庫中的銅線,盜竊正在使用的電纜中的銅線,后者的罪行要嚴重得多,因為后果完全不同,即危害公共安全。
另一個例子是,通過放火和爆炸來破壞電力設備也不同于通常通過放火和爆炸來犯罪。由于破壞電力設備罪屬于特殊法律,根據特殊法律優于普通法律的規定,應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量刑,結果必須比普通放火、爆炸罪重,也是因為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特別嚴重。
但刑法雖然規定了破壞電力設備罪 量刑嚴重,但故意破壞電力設備的犯罪的犯罪。
客觀地說,當然,電力供應已經在全國城鄉地區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大規模、社會化、傳統的電力供應必須依靠電力生產和輸送系統:從山川遠程傳輸到用戶社區的變壓轉換,任何節點的問題都可能影響整體情況。首先,這是一件好事。我想到我在20世紀60年代上中學時還在點燃煤油燈。我的家鄉湖北江漢平原在20世紀80年代初才有電燈,這就像前世一樣。即使客觀上造成了檢查和保護供電設備的困難,也是社會發展的必要努力。
對于廣大農村地區故意破壞電力設備的犯罪,如盜竊電纜和變壓器銅芯,有人說是因為無知和瘋狂,不知道死亡。我認為這種說法似乎有點合理,但事實并非如此。今天,任何看過電燈或電視的人都不知道電力供應的重要性?誰會餓死而凍死,而不是盜竊一些銅線?只是僥幸,認為不會被抓住,或被抓住沒什么大不了的!
《南方周末》5月19日關于電力設施保護的報道,開篇講述了清遠市一起盜竊電纜的犯罪團伙案,生動地表明,破壞電力設備的不僅僅是貪財。
對于電力設備的保護,一般來說,正如廣東電網保護中心主任韓忠輝所說,要建立健全打防并舉、警企合作、電力公司自身人技物聯防、應急預警、群防群治五大機制;就法律而言,我認為重要的解決辦法是如何重破壞電力設備的重罪?
2015年4月24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修訂: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只是放松對售電企業的牌照管制,允許民營資本進入供電領域,不涉及電力設備保護。
據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將全面修訂,國家發改委修訂稿已上報國務院,立法審查正在進行中。
早在1986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發布了《關于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批復》,對一些相關問題的處理提出了指導意見。2007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多年的司法實踐積累了很多辦案經驗教訓。
司法解釋明確,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電力設備損壞造成嚴重后果的四種情形,包括: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根據司法解釋,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解釋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我希望全面修訂后的電力法能給那些故意破壞電力設備的犯罪樹立更嚴厲的榜樣,讓犯意者知所畏懼,放棄犯罪。
首先,對于電力設備的破壞,如何計算造成嚴重后果,標準必須更加嚴格。2007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列舉了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四種情形: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從10年有期徒刑到死刑,可以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太寬。破壞電力設備造成死亡的事情,只能通過放火、爆炸等手段進行。一般不用擔心這種后果。造成1萬多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在人口稀少的山區應該算是非常嚴重的情況。為什么要加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限制和嚴懲?
其次,對于是否有犯罪意圖,應該更嚴格。電力設備損壞罪不同于一般盜竊罪和公私財產損壞罪,破壞使用電力設備,如果是倉庫貨物和廢棄電力線,不涉及公共安全,定罪要輕得多。因此,在確定故意犯罪時,必須嚴格,否則可能會讓罪犯避免重量,輕鉆漏洞。
現在最具破壞性的電力設備犯罪是盜竊電纜和變壓器銅芯的罪犯。他們把偷來的東西賣給了廢物收購站,收購站沒有詢問起源。一旦發生了這起案件,買家就會試圖逃避責任,并表達他們的無辜。如果法律規定買方有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他將記錄購買和銷售的詳細賬戶,上下家庭可以追溯和對抗。如果非法犯罪成本高,購買被盜電力設施的人不會冒險購買可能未知來源的銅絲;如果沒有地方出售,盜竊電纜的人自然會消失。
第三,破壞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應當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增加并處罰金或者沒收非法所得的附加刑。如果這對單身盜竊者的威懾作用不大,那么開設廢品收購站或企業的共犯是否有效?
正如《南方周末》所說,保護電力設備:這不應該是一個人的‘戰斗’。相反,我需要全社會的合作。我不是法人,也不在電力系統工作。我只是根據個人感受和業內朋友的意見,重點關注這幾點。總之,希望關系到公共安全的電力供應得到盡可能完善的保護,尤其是人為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