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房客,出租屋里的東西壞了。誰負責?
自然老化的應該由房東出錢,人為破壞的租客出錢。
租賃合同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方式、租賃物的維護等條款。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或者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擴展: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姓名)及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
(三)租金、押金金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及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支付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
(九)爭議解決辦法及違約責任;
(十)其他協議。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用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擇
2. 房屋租賃中的房屋維修包括哪些材料?
1.租賃房屋的維護費根據房屋的使用情況計入管理費或銷售費。會計分錄:專屬
借:管理費或銷售費用
貸款:銀行存款等
二、說明:
1.《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部門發生的固定資產日常維修費用,借記管理費用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設立銷售機構發生的固定資產日常維修費用,借記銷售費用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雖然租賃房屋不是企業的固定資產,但其維修費用也是為了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可參照上述處理原則計入相關費用。
2.租賃房屋的維修費與租賃房屋租賃時的裝修費不同。一般來說,成本不是很大,而且經常發生。因此,租賃期內不需要包括長期攤銷費,然后攤銷。
3. 房屋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是什么?
出租人
維修義務為:
承租人
在
租賃物
需要維修時,出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維修租賃
如果物品影響承租人的使用,租金應相應減少或延長。
4. 一般房屋維修包括哪些項目?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住宅公共部位包括住宅基礎、承重墻、柱、梁、地板、屋頂、室外墻壁、門廳、樓梯間、走廊等。
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塘、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問題設施、共用設施設備等。
5. 租賃合同中的正常房屋大修和日常房屋維修是指哪些方面
你看不清楚嗎?其實房東的意思是正常的房屋大修有甲乙維修!應該說的是甲方,也就是房東的維修!也就是說,主體工程的大部分!甲乙雙方的日常房屋維修應指乙方,即租戶的維修!可能是一些易損配件!
6. 租賃期間,哪些維修應由房東承擔,哪些應由房東承擔
及時檢查和維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律義務。除非雙方同意承租人在合同中承擔版本維修義務,否則出租人有義務檢查和維修房屋,以確保房屋符合合同規定的用途。對于承租人增加的附屬設備,雙方也可以同意誰負責維修。出租人未及時修復房屋,未履行檢查和維修義務,導致房屋倒塌或其他破壞性事故,給承租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 我想問一下租賃合同中的日常房屋維修包括什么
租賃房屋維修責任是最常見的問題,也是租賃合同中最常見的條款。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租賃雙方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租賃房屋的維修;但租賃合同中未約定房屋維修的,一般由房東承擔維修責任,費用也由房東承擔。
此外,應注意的是,如果房東未能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規定及時修復出租房屋,或拒絕修復,造成房屋破壞性事故,造成租戶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房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8. 租賃房屋的維修責任是什么?
出租人有維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第二版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權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維修義務的履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當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租金相應減少或者延長。
需要注意的是,當房屋明顯不可能修復時,承租人可以通過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等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三、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是建立在承租人無過錯的前提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也就是說,承租人故意損壞租賃物或者對租賃物有過錯,不僅無權要求出租人修復,還可以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9. 租房期間房東修的是什么?
根據《中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出租屋的維修,雙方在租賃合同中也需要明確約定。
一般租賃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房東承擔,可以要求房東維修,也可以協商先由承租人支付,然后根據維修賬單向房東支付。但是,如果承租人使用造成損壞,承租人也有義務賠償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