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保修制度中的保修責任是什么?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規定:
質量保證責任
1.對于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收到維修通知后7天內派人維修。承包人不得在約定期限內派人維修,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維修,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中扣除。
2.如發生緊急搶修事故(如水、暖氣、氣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進行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造成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內,承包人應當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Ⅱ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責任有哪些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責任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建設回收工程質量保證答案》中,摘錄如下: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證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商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證書。質量保證書應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壽命;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防滲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為兩個供熱期、供冷期;
(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
建設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項目超過合理使用壽命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護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壽命。
Ⅲ 工程竣工半年后發生質量事故,農民工有義務維修嗎?
這個要看情況。
首先,農民工不是承擔這一義務的主體,而是當時承包工程的公司。還要分析質量事故的原因。如果質量事故是施工質量造成的,承包工程的公司應履行維修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損失。如果質量事故不是施工質量造成的,承包工程的公司也應履行維修義務,但相應的費用應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Ⅳ 建設項目實施什么責任制?
項目建設中應實施的主要制度有: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招標投標制度;建設項目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Ⅳ 如何寫工程維修人員的工作職責?
你好!裝飾工程質量員崗位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進場前做好裝修施工計劃,進場后做好現場施工監督管理。
2.負責本專業的質量、進度、成本、文明施工等相關施工管理。
3.負責制定質量、進度、成本計劃、材料采購計劃等相關工作。
4.及時發現并報告現場裝修工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并提出相關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