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維修基金多久交一次,沒有規定
1.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購房者繳納。購房者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2%全額支付維修基金。
公共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其中,售房單位出大頭,多層住宅按售房款20%、高層住宅 30%按比例劃撥維修基金;職工個人出小頭,按購房款當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支付的比例。
2基金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房維修基金由北京市住宅小區管理辦公室管理。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后,市住宅小區辦公室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移交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公共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系統。公共住房售后成立管委會后,基金移交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維修基金的使用計劃,經房地產局審核后分配;管委會成立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提出維修基金的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5.維修資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經市房地產局批準,可根據業主占用的住宅建筑面積向業主續簽。
6.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火災無法居住的,維修基金代理單位應當按照業主個人支付的比例將維修基賬面余額退還給業主。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余的維修基金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Ⅱ 維修基金需要交幾次 每年都要交嗎?
維修基金一次性收取,不是每年支付。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標準存入:
(一、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30元%交存;
(2)無電梯房屋由業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5元存放;有電梯房的,業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5元存放。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的成本,及時調整并公布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存放標準。
(2)買房維修基金管多久擴展閱讀:
《《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房屋損失的,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戶結余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公有住房銷售單位存入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銷售單位;銷售單位不存在的,按照銷售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出售但未設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標準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