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日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福建省出臺了新的玻璃幕墻政策,要求新建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病房樓、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老年建筑不得在二樓以上使用玻璃幕墻,并要求建設單位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規定向指定專戶繳納玻璃幕墻專項維修資金。
此外,嚴禁在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場所使用全隱框玻璃幕墻,靠近道路、廣場和下部的出入口和人員通道。上述建筑在二樓及以上安裝玻璃幕墻的,應在幕墻下方周圍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或裙房等緩沖區,也可采用挑檐、防沖擊雨篷等防護設施。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人士表示,鼓勵使用輕質節能的外墻裝飾材料,從源頭上降低玻璃幕墻的安全隱患。
記者了解到,新規定明確了幕墻玻璃的安全維護責任人。據報道,現有玻璃幕墻安全維護實行業主責任制,建筑物為單一業主,業主為玻璃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建筑物由多個業主共同所有,主要協商確定安全維護責任人,領導現有玻璃幕墻的安全維護,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服務合同承擔幕墻安全維護責任。
據介紹,建設單位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規定向指定專戶繳納玻璃幕墻專項維修資金;玻璃幕墻建筑業主應按規定逐年從物業維修資金中提取玻璃幕墻專項維修資金,直至達到規定的存款比例。專項維修資金可用于現有玻璃幕墻保修期滿后的安全鑒定、維護和維護。
新規定規定,玻璃幕墻竣工驗收一年后,施工單位應當對幕墻的安全性進行全面檢查。竣工驗收三年內,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對玻璃幕墻進行保修。